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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资源税计税依据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资源税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以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销售额是指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
  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销售数量的具体规定为:
  1.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2.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者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计征资源税的销售数量。
  3.纳税人在资源税纳税申报时,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将其应税和减免税项目分别计算和报送。
  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其计算公式为:
  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6.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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