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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
  销项税额是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其计算方法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承受应税劳务也视为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注意】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因购货方购货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
  第一,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2)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3)销售折让可以折让后的货款为销售额
  第二,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采取实物折扣的,该实物款额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减除,且该实物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以旧换新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自己的货物时,有偿收回旧货物的行为。根据税法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
  还本销售是指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销售方一次或分次退还给购货方全部或部分价款,其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以物易物是指购销双方不是以货币结算,而是以同等价款的货物相互结算。
  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票据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1)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上述规定中,“逾期”是指按合同约定实际逾期或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需要先将该押金换算为不含税价)。
  (2)包装物押金不应混同于包装物租金,包装物租金在销货时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3)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对销售啤酒、黄酒所收取的押金,按上述一般押金的规定处理。
  6.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范围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对于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7.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税法规定,对视同销售征税而无销售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同时又征收消费税的,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上消费税税额。其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三)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销售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所适用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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