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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一)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和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对这项规定需要解释的是:
  (1)所谓“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而且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农业产品所包括的具体品目按照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执行。
  (2)购买农业产品的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3)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人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抵扣。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烟叶收购金额=烟叶收购价款×(1+10%)
  烟叶税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4.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二)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第1项至第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7.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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