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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物权重合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物权重合
1.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设定抵押时的清偿顺序
(1)不动产
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2)动产
①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注:
①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无论是设立在先的抵押权,还是先到期的债权,均不得主张优先权,必须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位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③顺位在先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实现后的剩余价款应予以提存,留待清偿顺位在后的抵押担保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不足以清产顺位在先的抵押权,则顺位在后的抵押权消灭,其所担保的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
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并存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3.抵押权顺位的变更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4.放弃抵押权
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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