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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物的处分和抵押权的实现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抵押物的处分和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物的处分
1.抵押物的转让
(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除外。
注:如果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消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
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占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系时,如同“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则,既“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考生应区分两种情况:
(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间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经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担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注:(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二)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行使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一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程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3.土地出让金优先与抵押权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应当首先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抵押权人可主张剩余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4.不可分性
(1)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注:债权部分清偿,不产生抵押权部分消灭的效力。
(2)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全部抵押权。
(3)主债务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主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时,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抵押物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分割或者转让后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5)抵押物“部分”灭失,残存部分仍担保债权之全部。
5.抵押权的保全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许这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能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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