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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担保的范围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抵押权的设立和抵押担保的范围
(一)抵押权的设立
1.登记生效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注:不动产的抵押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如果当事人未办理登记,只要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的生效。
2.登记对抗
当事人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设定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移动产设定抵押时,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抵押担保的范围
1.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物的范围
(1)以登记为准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2)新增
①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对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物权优先受偿。
(3)从物
抵押权设定前为抵押物的从物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4)孳息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才拆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扣押权人为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抵押权人所收取的孳息应当首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添附
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其抵押人对其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物的物上代位
(1)担保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末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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