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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抵押合同和抵押物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
(一)抵押合同
1.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2.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贵债权人所有;但该“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哄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抵押物
1.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房地一体原则
(1)城市房地产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2)农村集体土地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土地承包经营权
《物权法》缩小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范围,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只允许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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