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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共有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共有
(一)共同共有
解释①家庭关系中的共有为共同共有,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上的遗产、《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家庭承包财产等。另外,以家庭共有财产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
解释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所谓共同享有所有权,是指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即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权属于共有人全体,而非按应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缮
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中大修缮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伤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3.共同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内部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二)按份共有
解释①: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解释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可以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1.共有物的管理
(1)重大修缮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权利和义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3)管理费用
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
2.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3.按份共有的对外关系
(1)对外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2)对内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因此,当对外承担债务的共有人所承担的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4.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恰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让给共有人意外的第三人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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