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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
      (一)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为征税对象,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几个人或几个单位共同拥有一块土地的使用权,这块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是对这块土地拥有使用权的每一个人或每一个单位。他们应以其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税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内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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