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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资料,综合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的内涵以及业务监管模式与机构监管模式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题目:
根据有关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监管的资料,综合分析金融混业经营的内涵以及业务监管模式与机构监管模式的区别。(参见《指南》p232例题2、1;另要注意掌握关键的一句话:“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要逐步推进金融分业经营向金融混业经营转变,就必须变机构监管为业务监管”)

 

答案:
一、混业经营的内涵
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同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个金融产业业务的状况。
金融产业以金融产品为载体。各种金融产品之间既存在着差异性;又存在着替代性和互补性。其中,差异性决定了各种金融产品之间的区别,替代性和互补性决定了各种金融产品彼此之间的相互关联、相互依赖。金融产品之间的这些特性,决定了各种金融业务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同时也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不可能按照理论上将金融也划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和保险业等产业的方式来开展,只能实行混业经营模式。
发达国家近20年来的金融实践证明,混业经营不仅不会引起金融机构在经营业务同构基础上的同质化,而且有利于通过激励金融市场竞争和金融创新来推动金融机构的业务细分和市场细分,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业务监管模式与机构监管模式的区别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实行的是业务监管模式,而中国实行的是机构监管的模式。这两种监管模式的区别表现在:
在业务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从事哪些金融业务并不直接有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状况自主选择经营多种金融业务,但当一家金融机构同时经营若干种金融业务时,其业务活动分别由不同的监管部门监管。
在机构监管模式下,一家金融机构从事的金融业务由直接归口的监管部门授予,在监管部门实行分产业设置的条件下,金融机构所能经营的业务也就只能与归口的监管职能相对立。对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来说,要逐步推进金融分业经营向金融混业经营转变,就必须变机构监管为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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