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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0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2.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3个月;其他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期限为6个月。
      3.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4.主管税务机关对辅导期纳税人实行限量限额发售专用发票。
    (1)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2)每次发售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
      5.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购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购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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