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1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登记对抗
(1)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同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