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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监管中应有所作为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2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到目前仍有未经审计的大额国有资产,这不是国家制度的缺失,而是在制度执行上的不力。

  据报道,审计署原副审计长董大胜在国资委研究中心、中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研究会与《人民政协报》共同主办的“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研讨会”上表示,“在过去多年的实践中,不成文的做法是审计署只对118家中央企业中的57家进行过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其余的企业由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其他中央部委下属的企业,审计署从来没有审计过。对中央企业越来越大的境外投资也基本上没有进行审计,这就存在着国有企业审计大量空白点。”

  截至2013年年底,110多家中央企业资产总额达到35万亿元,根据国资委统计的境外经营单位资产总额占比12.5%计算,中央企业境外资产总额超过4.3万亿元。

  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认为,从遵循制度的角度来讲,既然国家已经赋予了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督的重要职责,审计机关就应该积极主动去履行,而到目前仍有未经审计的大额国有资产,这不是国家制度的缺失,而是在制度执行上的不力。

  笔者对此深有同感,作为国家审计机关,应该十分清楚国有资产的分布情况,“对其他中央部委下属的企业,审计署从来没有审计过。对中央企业越来越大的境外投资也基本上没有进行审计”,这说明国内资产只审部分,境外投资基本不审,这本身就是制度执行上的一种缺失,甚至存在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对于境外投资,往往是管人不管事,或者说管人多管事少,派过去的人不行或到期了就换人,而不过问其所做的事,从而导致境外资产管理不严、缺乏监督的局面,使得境外资产流失、舞弊、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从已查处且被公开披露的腐败案件看,一些央企所谓的在境外投资,不过是其违法犯罪行为的幌子而已。而对其行为,国内的监管部门,要么是不知情、要么是事后才知道,鞭长莫及,已很难查明查实相关情况,更谈不上对于责任的追究了。长此以往,就滋长了管理境外资产的人对境外资产的管理不负责任、任性的态度,反正天高皇帝远,老子天下第一,我想怎么玩就怎么玩,再加上国人有一种伪善的思想,什么都是领导说了算。不像其他国家都是制度为标准,致使领导的态度大于制度的约束。

  笔者认为,政府审计在国有企业监管中应该、而且能够有所作为。要想加强国有企业资产尤其是境外资产的监管,就必须建立并要切实执行全过程即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机制,比如对投资的审计,应在做可行性论证的时候就开始实施监督,投资的过程中、投资完成以后的后续经营,审计监督都应同步跟进。当然,这需要有一个标准,要根据投资规模采取相应层级的审计监督。另外,对境外的管理者的管理也要加强责任制,不仅仅是经济责任制,要实行定期的审计制度,而不是等其离任时才去审计。同时,还应对国有资产予以公布。(来源:财会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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