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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汇票的出票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1.汇票出票的款式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7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汇票上必须记载的事项包括: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3项):未记载的,出票行为仍然有效
①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②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营居住地未付款地;
③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收款人将该汇票背书转让(包括贴现)给他人,背书行为无效,取得票据的人并不能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4)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记载事项
除了《票据法》明确规定应当记载或者可以记载的事项之外,出票人还可以记载其他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是否具有民法上的效力,应根据民法进行判断。例如,出票人关于票据签发用途的记载,以及有关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2.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
出票人成为票据债务人,承担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
付款人成为票据上的关系人。但是,由于付款人尚未在票据上签章,并非票据义务人。
(3)对收款人的效力
收款人取得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背书等方式处分其票据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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