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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1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银行本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表明“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①银行本票由出票人本人付款,谈不上“付款人名称”的问题。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③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可以补记,本票和汇票谈不上补记的问题。
⑤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⑥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如果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银行本票专用章而加盖了该银行的“公章”,出票人仍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相对应记载事项
①银行本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②银行本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3)可以记载的事项
出票人如果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本票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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