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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考点: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2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资源税减税、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 铁矿石资源税减按80%征收资源税 
  4.尾矿再利用的,不在征收资源税。
  5. 对地面抽采煤层气(煤矿瓦斯)暂不征收资源税。
      6.自2010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新疆开采的原油、天然气,自用于连续生产原油、天然气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规定计算缴纳资源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1)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2)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3)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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