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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尚未履行的一般合同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15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尚未履行的一般合同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①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公益债务。
②公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大院的许可。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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