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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清算义务人

发布时间:2014年04月02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清算义务人
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应当及时清算,这是保护债权人的重要措施。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有及时清算的义务。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可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如果上述情形是因实际控制人的原因造成,债权人也可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片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6.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清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溢价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2人以上的,他们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主张其他人员按照过错大小分担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上述清算义务并不因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或从未参与公司经营而有所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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