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
1.债权转让
(1)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债务人街道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限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5)出版合同、赠与合同、委托合同和雇用合同,因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债务承担
(1)债务人将合同的定义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注:(1)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如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必须经债权人同意。经债权人同意后,原债务人将“彻底”退出原合同关系(即彻底免责),谈不上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问题;(2)对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即第三人以担保为目的加入债的关系)并不能使得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因此,原则上不以债权人的同意为必要。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