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知识点预习: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知识点【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1.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制定所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和章程。
《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税法与民法的关系
税法与民法区别:民法调整方法的主要特点是平等、等价和有偿;税法采用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
税法与民法联系:
(1)当税法的某些规范同民法规范基本相同时,税法一般援引民法条款。
(2)当涉及税收征纳关系的问题时,一般以税法的规范为准则。
3.税法与刑法的关系
税法与刑法有本质区别。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税法则是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调整的范围不同。
两者也有者密切的联系。因为税法和刑法对于违反税法都规定了处罚条款。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情节是否严重,轻者给予行政处罚,重者则要承担刑事责任,给予刑事处罚。
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修订后的《刑法》对第二百零一条关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法律规定中的相关表述方式进行了修改。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了“偷税”。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还没有作出相应修改。
4.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税法与行政法有十分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税法具有行政法的一般特性。
税法与行政法也有一定区别
(1)与一般行政法所不同的是,税法具有经济分配的性质,并且经济利益由纳税人向国家无偿单方面转移,这是一般行政法所不具备的。
(2)税法在广度和深度上是一般行政法所不能比的。另外行政法大多为授权性法规,而税法则是一种义务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