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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知识:行政诉讼流程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五、行政诉讼的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

  (一)行政诉讼的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的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做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四)行政诉讼的判决(同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4.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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