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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知识: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五、行政复议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但是,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二)行政复议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复议决定作出的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五)行政复议决定的生效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对于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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