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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法在评估公路收费权中的应用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公路收费权属无形资产中的对物产权,评估时不能脱离所依托的实物资产而完全抽象地考虑未来收益。实际上,公路收费权未来收益的大小与其所依托的实物公路资产的里程、技术标准等也密切相关。因此,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也可直接依据公路资产进行。公路资产的重置成本及其损耗一般都能进行可靠的计量,这也为公路收费权评估采用成本法提供了方便。

成本法的原理是生产费用价值理论,它是从重新购建一项资产所需费用支出的角度来评估资产的价值。成本法对公路收费权的评估,实际上是对公路收费权所依托的公路实物资产价值的评估,是对构成公路实物资产每一要素资产逐一进行单项评估,评估对象是各个不同的单项资产。

由于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年限一般都在十五年以上,在以成本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价值时,则可以认为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即等于公路资产的价值。

公式为:

公路收费权评估价值=公路资产重置成本-各种损耗(8)

公路资产的损耗一般应采用修复法。因为公路资产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可以不考虑其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而只计算实体性贬值。对于实体性贬值,可以全新公路资产为标准,估算出将旧公路资产修复为全新状态的公路资产所需的费用作为贬值。对于新建公路,则可直接按现行市价计算重置成本,各种损耗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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